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经济困难婴幼儿家庭入托费用等方式,满足经济困难家庭的婴幼儿入托需求。鼓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发放托育服务消费券等方式,降低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成本。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