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第三章 设立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托育机构暂停、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发情况外,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托育机构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幼儿园暂停、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还应当向教育部门报告。托育机构暂停、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为托育机构妥善安置婴幼儿提供帮助,并全程进行监管。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