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托育服务以及相关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托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实施的保育。本条例所称托育机构,是指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家庭托育点、幼儿园托班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家庭托育点提供托育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