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托育服务以及相关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托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实施的保育。
本条例所称托育机构,是指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家庭托育点、幼儿园托班等。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家庭托育点提供托育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