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婴幼儿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统筹安排托育服务设施,保障残疾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特殊需求。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