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基础设施完善,且符合安全、卫生、环境、抗震、消防、疏散等要求的区域内。

社区托育点可以单独设置。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应当有相对独立区隔的空间。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户外活动场地,也可以共享社区公共场地。

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