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支持利用符合消防、环境、安全等要求的各类存量房屋发展托育服务。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区现有用房的,可以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存量房屋改造为托育服务设施的办法。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