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支持利用符合消防、环境、安全等要求的各类存量房屋发展托育服务。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区现有用房的,可以开展普惠托育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存量房屋改造为托育服务设施的办法。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