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示范性、综合性的托育服务中心,提供托育服务业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并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托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人口结构、托育服务需求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配置情况,合理设置托育机构。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