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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议案,在提请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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