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