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