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级人民法院、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可以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可以撤销有关专门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根据本级人民法院、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法院直属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