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四节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十八条有效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有关专门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中级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有关专门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中级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其直属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