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参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应当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帮助本类别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