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每年向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