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建设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各类公共场所参与无障碍环境认证,对通过无障碍环境星级认证的单位和部门,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补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无障碍环境建设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