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完善残疾预防监测和服务网络,为残疾预防提供数据支持。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