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康复信息共享和救助衔接机制,做好新生儿和未成年人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工作,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