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医疗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校园安全等管理工作,针对灾害、事故、安全、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