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协调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有关专工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