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制定机关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规范性文件处置工作。确需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