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制定机关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规范性文件处置工作。确需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