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重点第十四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不合法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一)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的;(二)超越法定权限的;(三)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五)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