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不合法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五)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