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公益类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强化技术支撑保障作用,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法规标准制修订、科普教育等活动,参与重大活动和重大灾害安全保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