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停用电梯的书面意见,同时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