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电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不合格、检测存在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