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二)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三)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四)出租、出借相关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