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与检验检测第二十三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同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二)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三)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四)出租、出借相关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