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保养与检验检测第二十二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不合格、检测存在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梯;(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四)违法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的;(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