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不合格、检测存在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梯;

(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法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的;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