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已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三)在电梯保修期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和电梯销售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五)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旧住宅区改造和老旧电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

利用住宅小区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等。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