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质;
(四)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扰乱秩序;
(五)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破坏电梯安全标识、救援标识、零部件和其他附属设施;
(七)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便溺;
(八)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禁止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学龄前儿童等需要陪护的人员应当在具有陪护能力的成年人的陪护下乘用电梯。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