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详细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详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

财政、水利、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