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开展绩效评价,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