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做好人员培训;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工程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

(三)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制定应对暴雨、暴雪、台风等特殊天气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