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移交运行维护单位。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完成移交的,运行维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四)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