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未向社会公开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二)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