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组织本行业的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二)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五)违法违规向市场主体收费,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或者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
(六)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