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五条有效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二)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