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的资质、资金、股权比例、人员、场所、名称等设置法定条件之外的条件。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建立长效排查、案例归集通报等机制,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