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对市场主体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设置差别化待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