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