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区域,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价格政策措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价格政策措施的落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