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