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接,为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