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标准通过其他渠道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