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市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处理;
(二)保持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作业,及时处置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有关城市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