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城市垃圾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属于建设工程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