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市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处理;

(二)保持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作业,及时处置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有关城市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