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内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