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内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