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进信息化电子联单管理。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的格式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移出单位、承运单位、接受单位信息;(二)转移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信息;(三)运输建筑垃圾的时间、路线和运输工具信息。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