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居民装修房屋和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小型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