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处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工程设计、提高设计质量,从源头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提高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