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处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工程设计、提高设计质量,从源头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提高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